一、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
二、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1.设计浓度
(1)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防护区数量及储存量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一个组合分配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量的最大者。
(3)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4)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温度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4.设置要求
(1)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2)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3)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4)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5.喷头布置
(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②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③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④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2)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6.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数量及启动要求
(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设计参数
(3)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4)储存容器分类及充装量
(5)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设计参数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①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②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11.15kg/m³;
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81.06kg/m³。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5)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4)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5)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6)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采用面积法设计时,要求如下: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
文章来源:注册消防工程师微信公众号